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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06月01日 12:02:16 访问量:951

各市、州教育局,省属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2019年7月29日 

   

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二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幼儿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幼儿参加宗教活动;或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园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或自身在园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 

  (四)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六)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八)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分办法及权限 

  第三条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中共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一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一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十五条  每学年度结束,学校要根据师德考核情况准确填写《青海省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建立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通报制度,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半年通报情况报送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师德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年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编辑:沈卫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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